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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国内运输条件(10)

时间: 2019-03-12 02:18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18.2.2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东航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18.3 行李损失

18.3.1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东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东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8.3.2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东航不承担责任。

18.3.3由于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东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东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东航或其他人所有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8.3.4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东航按照受损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东航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担责任。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对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本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按照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18.3.5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东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8.3.6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东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8.3.7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本条件8.1.3所限制放置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东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8.3.8东航对旅客托运行李内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的损坏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8.3.9除属于东航的过失所造成损失外,东航对旅客非托运行李或办理的占用座位的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8.3.10行李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8.3.11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东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东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8.3.12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8.3.13由于东航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东航将按规定向非本地旅客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18.3.14残疾旅客托运的辅助设备损坏或遗失,按该物品的实际价格赔偿(旅客交运时已有损坏且签署免责书的部分除外)。

 

18.4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东航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但是对于由东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东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异议和诉讼

19.1 异议

19.1.1收到托运行李后,旅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推定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规定完好交付,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明。所有遗失的行李,旅客须在航班抵达时告知东航,并办理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手续,以作为提出异议的原始依据。任何此后超过时限向东航做出的告知,东航不予受理。

19.1.2在发生行李损坏、延误、遗失或毁灭的情况后,旅客最迟应在领取行李之日后的7天(损坏或毁灭)和21天(延误)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航提出异议。

19.1.3如果未在19.1.2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要求,将不得向东航提出诉讼。

 

19.2赔偿诉讼应当自东航航班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第二十条  生效和修改

20.1 本条件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2018 年 8 月 27 日对本条件进行了修订。

20.2 东航可以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20.3 东航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都无权修改或违反本条件的任何规定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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