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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国内运输条件

时间: 2019-03-12 02:18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第一条  定义

本运输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1.1“国内航空运输”简称“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1.2“东航”,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MU。

1.3“上航”,系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FM。

1.4“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5“出票承运人”,指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代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6“销售承运人”,指其代号被作为销售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运输企业,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号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不一定是实际承运人。

1.7“实际承运人”,指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1.8“东航规定”,指除本运输条件外,东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生效的各种有效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其适用条件。

1.9“东航客运销售代理人”,指经东航授权并代表东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销售其航空旅客运输产品的企业法人。 

1.10“东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东航授权并代表东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1.11“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东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2“儿童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旅客。

1.13“婴儿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14天但未满2周岁的旅客。

1.14“团体旅客”,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相同并按相应团体旅客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

1.15“运价”,指东航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适用条件。

1.16“普通票价”,指东航公布的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单程直达最高票价。

1.17“特种票价”,指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1.18“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进行的飞行。

1.19“东方航空系列航班”,指二字代码为MU或FM的航班。

1.20“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东航或其客运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21“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22“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种类包括:
1.22.1 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
1.22.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国内航班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22.3 外籍旅客: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1.22.5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1.23“客票”,指东航或其客运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乘载权利的运输凭证,分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24“纸质客票”,指由东航或其客运销售代理人代表东航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1.25“电子客票”,指由东航或其客运销售代理人销售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客票,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指东航或其客运销售代理人提供给旅客作为其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1.27“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1.28“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1.29“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或多本客票票号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30“日”,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一周包括七日。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首次旅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1.31“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32“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33“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显示储存在航空运输企业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该联中列有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34“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1.35“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6“漏乘”,指旅客在始发地办妥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地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7“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8“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1.39“代号共享航班”,指东航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代号或多家航空运输企业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1.40“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它个人财物, 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41“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东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1.42“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1.43“免费行李额”,指根据东航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托运的行李限额。

1.44“行李票”,指客票中与旅客行李运输有关的记载。

1.45“行李牌识别联”,指由东航出具给旅客的专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

1.46“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东航规定旅客前来办理乘机登记的最晚时间。

1.47“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行李货物装载结束、机舱外各舱门关闭后的时间。

1.48“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49 “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50“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51“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52“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1.53“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1.5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发生的客观情况。

1.55“自愿退票”,指由于旅客的原因未按运输合同完成旅行而产生的退票。

1.56“非自愿退票”,指因东航航班提前、延误、取消、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致使旅客未能按运输合同完成旅行而产生的退票。

1.57“变更费”,指因旅客原因自愿变更航班或乘机日期而向其收取的符合原客票适用条件和本运输条件的手续费用。

1.58“损害”,指旅客在东航运输过程中或与之附属服务时所产生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全部或部分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坏。

1.59“残疾旅客辅助设备”,指帮助残疾旅客应对自身残疾障碍、进行听、看、交流、行动的相关设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基本原则

2.1.1本条件适用于东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国内航空运输。

2.1.2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除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另有规定外。

 

2.2 包机

根据东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2.3 代号共享

根据东航与其它承运人之间的代号共享安排,本条件仅适用于由东航实际运营的代号共享航班运输。

 

2.4 生效规则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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