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省应急委报告,建议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2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当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本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省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4指挥与协调
4.4.1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分别由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同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4.5.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5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司法救济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