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林顺喜借的钱早就偿还完毕,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如此清晰的案子,丰台区人民法院居然审理十年,十年来,我们反反复复地提交各种证据,但是,法官却一直没有弄清事实,到底是不愿意弄清,不想弄清,还是不敢弄清事实,一个没有事实的判决,法律何在?真理何在?”庄庆玉愤怒地说
既然庄庆玉言之凿凿地说他从林顺喜借的钱已经偿还完毕,为什么林顺喜还会起诉庄庆玉?为什么会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耗费10年之久?为什么庄庆玉的申诉又被驳回?为什么他说这次驳回法律适用错误? .......
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本案!
2012年5月23日,林顺喜与庄庆玉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庄庆玉向林顺喜借款1000万,月息2分,利息按月给付;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2012年8月22日,庄庆玉的朋友卢庆会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并且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在债权人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借款合同签订后,林顺喜实际向庄庆玉支付700万元。在借款初期,庄庆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给付林顺喜利息。但在借款后期,庄庆玉开始拖欠利息。
这种情况拖到2014年8月23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该协议明确四项内容:
第一是明确金额:明确庄庆玉欠林顺喜借款及利息总金额1696万元。
第二是明确还款方式:以物抵债+现金:所谓的以物抵债包括两个部分:1、落于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6号楼3层0303房屋(以下简称303)实际作价631万元(依据当时的价格作价为120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569万元);2、位于百荣世贸商城六层A区608号的精品写字间(以下简称608)10年承租经营权作价800万元;3、其余265万元欠款乙方以现金归还甲方,归还日期为2016年8 月20日,在此日期归还该欠款不计利息,庄庆玉不在此日期前归还则该笔借款按照月息2%计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计算至欠款归还之日。
第三是明确2套房子具体执行方式:1、关于303号房屋,协议明确:303房屋面积253.59 平方米,作价1200万,抵扣631万,尚欠银行贷款569万元由林顺喜代为还款,为此,庄庆玉愿意补偿林顺喜5万元,并明确林顺喜保证按照庄庆玉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贷义务,如不履行还贷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失)由林顺喜自己承担。2、关于608号房屋,协议明确608号面积为335.30平方米,承租期20年,承租期至2024年 12月31日止;将尚在承租的北京七匹狼公司客户一并转让给林顺喜,租金由林顺喜承接。
本协议针对这两套房子的具体处理办法做了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没有任何争议,具体细节请参看《还款协议》原文。
协议的第八条明确规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写字间权益交接完毕,以及现金债务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借贷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
协议第十条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调解,将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抵债方案作为调解书的调解方案。
双方签署协议之后,庄庆玉如约兑现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视为债务偿还完毕。其中包括林顺喜还在收取608号商铺2024年的七匹狼公司的租金,仅此608号这一处,林顺喜10年就收取1400多万的租金(当年作价只有800万)。
林順喜代理人与七匹狼公司签署的百荣世贸商城608租赁协议
既然如此,林顺喜为什么还要起诉庄庆玉呢?
因为,位于朝阳东三环的303号房屋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房屋被法拍了!
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是,林顺喜拿到这套房子后继续出租了,但是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月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起诉“房东庄庆玉”并被法拍。这里还要说明一个问题,由于房款没有交清所以不能过户,因此,303号房屋一直在庄庆玉的名下。
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林顺喜违约导致银行起诉,进而导致法拍,《还款协议》中的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保证按照乙方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贷义务,如不履行还贷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此,由此造成的后果必须由林顺喜承担,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并且,林顺喜在拿到这套房屋之后继续出租,并且收取的租金已经超过250万。
这是典型的只享权利不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
房屋法拍之后,林顺喜以303号房屋无法兑现为由,按约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当然是林顺喜的权利,但是在庄庆玉已经完全履行《还款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且是由林顺喜本人没有履约的情况下造成303法拍的情况下,丰台区人民法院居然支持了林顺喜的诉求!
这也难怪林顺喜为何指定丰台区法院作为受理单位了!
原来奥秘就在这里!——可以不依据事实来判决!
既然如此,后面很多奇葩的,荒唐的判决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于庄庆玉生意失败,加上把房子都抵押给了林顺喜,已经不具备任何支付能力的庄庆玉失去搜刮的可能性,于是卢庆会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自然难逃一劫,于是针对卢庆会的追讨开始了!2016年8月11日丰台法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9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卢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对庄庆玉按照(2014)丰民商初字第13828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尚欠林顺喜未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卢庆会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庆玉追偿;
卢庆会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庆玉追偿;
随后,卢庆会的房子和银行卡都被查封,本人也被限高了!
对此,庄庆玉也是无奈,“我是真心,也是真诚,更是真正地履行《还款协议》,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不是我的错,但是,我扛不住林顺喜的无赖和丰台区法院的判决啊!”庄庆玉绝望地说
事实上,林顺喜也没有亏什么,至少百荣608号写字间10年租赁费也到1400多万,现金的265万和303租金250多万,还有5万补偿金,仅此这些也达到1900多万。更何况,导致303房屋法拍的根本是林顺喜本人,他理所当然的,且责无旁贷的应该承担303被拍卖的责任,十年来,丰台区人民法院难道这些都查不清楚吗?
作为当初两肋插刀的好朋友卢庆会被无辜的卷入这场纷争,庄庆玉只能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卢庆会解困。
2024年10月,庄庆玉再次以确认《还款协议》真实有效为由,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庄庆玉提前的《还款协议》以及实际执行的证据,还有七匹狼公司与林顺喜(曾良忠代签)签署的租赁协议以及缴纳房租的票据等详细的证据链,丰台区人民法院居然判决(【2024】京0106民初31012):驳回庄庆玉的起诉。
丰台区人民法院居然判决(【2024】京0106民初31012)判决截图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也就是说,丰台区法院认为本案与前诉卢庆会的案子是同案,所以不再受理,因此,直接驳回起诉。
在这里需要讲述一下驳回诉讼和驳回诉讼请求两个差别,所谓驳回诉讼,就是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直接驳回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进行实体审查之后发现诉讼请求不对,进而驳回诉讼要求,这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是否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
本案法官韩文川认为两者是同一诉讼,所以直接驳回,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通过玩弄司法概念,进而躲避本案的核心问题——债务已清。
显然,这个说法明显错误:(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前诉的当事人为卢庆会;本诉的当事人是庄庆玉;(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是认定了卢庆会的执行金额,而本案是针对《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诉是卢庆会执行金额,后诉是庄庆玉已经履行的具体金额、履行的时间节点等。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内容,复杂吗?很复杂!闹腾了十年,两级法院,来回折腾,又是执行还执行异议等;但是,简单吗?很简单,不就是林顺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303号房屋银行贷款,导致了房屋法拍吗!
谁违约,谁担责,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连这个底线都无法守住,何谈法律二字?!
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事情闹了十年却弄不出个明白?是因为手续不齐还是证据不足呢?“这些手续,我们都提交了十几次,没用!我们说我们的,他们判他们的,好像我们都是错的?他们为什么总是偏袒一个职业放贷人?他们到底有什么勾当?”庄庆玉说着从桌子上抽出两张纸擦了一下眼泪。
是啊,林顺喜为什么约定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呢?难道说,他知道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定会袒护他?
事实确如他所料,但是丰台区法院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一案十年,足显司法之乱!
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本案是否能够得到纠正,我们拭目以待!
庄庆玉对本文内容真实性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下面是还款协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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