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负责施工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3年多了,但是一直拖欠3000多万的工程款,他们给我说的是甲方没有给他支付,给其他人却说是已经给我超额支付,这是胡说八道啊!”福建省水华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华公司”)负责人余泽辉愤怒地说。
让余泽辉怒不可遏的不仅是他承建的三明市沙县和尤溪县两处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完工三年多依然拖欠巨额工程款,还有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对拖欠工程款的解释为“已经超额支付”。
为什么两者对该工程款的结算出现如此大的差异?这里面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责任归谁?
要分对错,必明事理!因此,那就必须回归到事情的本身。
2019年10月11日,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项目,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的是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名称很像,但是差别很大,前者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是母公司,是项目的统筹引领方;后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是前者的全资子公司,又是项目的总包方。同时,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又在三明市各县成立分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
沙县作为“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首个试点,项目规划总投资约6.85亿元,拟分三期五年实施完成,共新建(改造)配水工程543处、水源工程169处、净水构筑物173处、配套管网2785公里,项目建成后日供水总规模1.53万吨,将实现全县城乡自来水普及率95%以上,供水保证率95%以上,集中供水率85%以上,构建“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2020年3月30日,水华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三明市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施工专业分包第二标段:高砂至青州供水千管工程。同年4月8日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简称沙县公司),工期为500天,即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
水华公司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后,水华公司立即开展施工,2021年6月24日,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城南水厂至青州干管工程全线贯通,11月1日试供水,11月5日举行了欢迎仪式,并投入使用。监理方也于2023年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也均为合格,无质量缺陷。
验收合格评定表(部分表格)
到目前为止,工程已投入使用3年多。但仍然拖欠水华公司工程款2228万元。
三明市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与沙县项目基本一样:2020年4月20日,水华公司还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尤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了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第四标段——溪尾管道项目的施工任务。项目约定了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工,至2021年8月31日前全部验收完工。到现在为止,仍拖欠800多万元的工程款。
由于沙县公司与尤溪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水华公司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尤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余泽辉个人不得不通过银行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垫付一部分,导致个人负债累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公司及其法人余泽辉已被法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严重限制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面对上述情况,项目的总包方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颜某表示:针对水华公司投诉的内容表示认可,承认水华公司工程完工,质量合格和已经投入使用,但是他却认为“我们已经超额支付100多万,绝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针对这个问题,颜某给出的解释是:水华公司承包只是整个项目的一小部分,而项目的拨款是按照整个项目的进度拨付的,“我们合同约定是按照整个项目的进度支付,而不是按照他承包这部分工程进度支付”,因此,并不是说水华公司完工就能如期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并且合同第5条第3款第2项也确实如此规定。
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内容的截图
上图5.3.2中“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的主合同就是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的合同。
在5.4中“精确的,正式的结算金额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最终审核确认”,这个也是强调整体付款。
回头看,水华公司负责人说的事实,这一点双方都无争议,而颜某说得也有依据,因为合同确实约定的就是根据项目整体拨款支付。
但是,水华公司随后的话确实值得深思:“按照他说整个项目结束之后再付完,那么,如果项目拖十年不完工,他们也拖我十年了?万一这个烂尾了,那么我的工程款也拿不到了?为什么他们的错误要我买单?这合理吗?另外,与我一起做这个项目的另一家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拿到手,为什么这家公司不是按照项目整体进度拨付的?”余泽辉无奈地说。
因此,水华公司与三明公司争议点就是工程款支付方式!
水华公司认为,项目已经验收并使用三年多,理应全额支付工程款;而三明公司则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工程款按照整个项目的进度拨付,并且已经超额支付100多万,完全对得起水华公司。
好像双方说法都没有错误,但是,仔细一想问题还是很大。
首先,对于水华公司来说,它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项目,并且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自然可以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没有任何争议。
其次,项目整体进展是有一定的风险,正如余泽辉所说,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甚至烂尾,那么三明公司就可以根据约定拒付本应该支付的工程款,那么这个风险自然就要由水华公司承担,不是他的错,却要承担别人的错误引发的风险,这合理吗?合法吗?
最后,由于该项目是政府惠民工程,有严格的审批流程、监管措施和预算支付方式,也就说无论该项目遇到任何风险,甚至烂尾,对于业主方和三明公司来说都没有任何风险,但是,为什么要把人为地制造风险嫁祸给具体的施工方——水华公司?
其实,本案十分简单——工程款拨付方式的问题;但是也很复杂——背后折射出社会的法与理的问题。
所谓的法,就法律;所谓的理,就是道理,道德、人性的问题;是法重要还是最重要?其实,理比法重要,因为,理是法的基础,法是理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法的背后就是理,也叫法理;也就是说法律的本质是彰显理的意义,如果法律不能彰显理的价值,那么法律也就是失去本质的意义。
回到本案,水华公司事实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是事实;但是,由于三明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了水华公司和负责人陷入困境,这也是事实,虽然说三明公司依据合约而定,符合法律,但是,这个约定显然没有实现商业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违背了法理。
目前,因为三明公司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已经导致水华公司和公司负责人余泽辉债务累累,举步维艰,并陷入司法困境!
谁之过,谁之错?
亲爱的网友,你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吗?你们该如何看待福建三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工程款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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