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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疑遭贪官报复河北一民营企业陷于瘫痪

时间: 2019-12-16 08:32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点击:

最近,河北省涿州市民营企业家、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战彪的家属向北京媒体、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各界求助,反映称:因多次实名举报当地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申某涉黑和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为其充当保护伞及贪腐问题,李战彪遭到李某的打击报复和诬陷,被以涉黑的名义抓捕。其名下的二十多套房产、二十多辆车也被查封。

  本是民营企业家的李战彪,因实名举报官商勾结违法犯罪,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李战彪的家人十分不解:难道举报有错?然而,剧情很快就发生了反转。据悉,李战彪被捕后,其举报的开发商申某和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官商勾结案引起全国人大和中央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目前李某和申某已被逮捕,移交廊坊市司法机关审理。

  李某和申某的被抓却没能给李战彪带来好运。2019年7月9日,满城区法院作出(2019)冀0607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李战彪有期徒刑25年。李战彪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李战彪的辩护人、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贾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战彪涉黑明显牵强,其他罪名的认定也存在严重问题。具体理由是:

  一、李战彪等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尤其是其公司内部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组织纪律”(帮规)。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否决其涉黑的性质。

  二、法院认定李战彪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而李涉嫌的数起犯罪均“事出有因”,没有随意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三、一审认定的两起故意伤害案均已经过治安处罚和刑事判决,不应事过多年后再重复处理。一审判决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四、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李战彪既没有参与,也没有指使,是他人实施的。

  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战彪在案发前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战彪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给刘某转款100万元以上,并为刘某购买了大量的金银首饰、服饰箱包等,总共花费数百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觉得亏欠李战彪,主动退还了47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战彪恐吓、威胁或要挟刘某。

  六、 案件所涉三笔贷款,虽然贷款手续有瑕疵,但李战彪均提供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担保,且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而且银行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经济损失,不存在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故不宜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而认定李战彪构成骗取贷款罪。

  七、认定李占彪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非法采矿罪”所采的“矿”,必须是矿区。本案所指的“矿”,却是小区规划中地基开凿挖出来的沙子,性质上属于住宅用地。

  八、公安机关将李战彪监视居住在满城区某招待所,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有21份讯问笔录缺失录音录像;涿州市公安局在2018年8月9日将涉案人员姜某抓获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讯问,而是直到第三天才对其进行讯问。

  九、一审开庭时证人不但未出庭,而且大部分证人是以化名的形式出现在判决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十、 认定小沙坎村拆迁系李战彪指使没有证据支持。

  十一、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

  李战彪案件一审判决后,当地群众对也表示不理解,李战彪的家属提供了村里200多人联名书写并按指印的一份《老百姓的心声》,认为李战彪没有涉黑涉恶、欺压百姓的现象,希望改判李战彪无罪。

  李战彪公司的员工则表示,因为李战彪的被抓,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部分员工也被牵连到案件之中,十几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被判刑,公司资产被查封,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也因此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十几亿元。该项目也一直没人接盘,给当地的经济建设也造成很大损失。

  李战彪的家属和当地一些群众认为,从李战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虽然李某已因贪腐落马,但由于其在当地政法系统浸淫多年,其背后有着庞大的关系网,不能排除李某背后的势力在操纵本案。

  二审法院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目前不便透露案情,但其承诺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扫黑除恶有关政策,严格依照法律精神,公正审理,将案件做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在专项斗争中,作为肩负法律监督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和审理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必须始终秉持“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法律底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最大程度发挥出政治效能和社会效益。

  201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重申了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原则。

  201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一位检察官表示,要想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十分精准,把相关条款吃透,知晓立法的本意,这样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难以认定的复杂情况时,才可能做到严格把关、精准认定。

  针对李战彪案件,一位北京法律专家表示,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文件里,数次明确“扫黑除恶必须依靠法治和规矩办事,不能瞎挥手乱指挥,随意界定打击对象”,可个别地方司法机关仍附会穿凿式解读,根据选择性需要,对民营企业家,都可以打上“黑恶”标签,用非法治手段解决。这种对于扫黑除恶的随意扩大化和跑偏,值得警惕。扫黑除恶要的不仅是雷厉风行,更是严格依法、精准打击,如此才能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让扫黑除恶实现其初衷。而对民营企业家随意“罪化”,轻易归为“黑恶势力”,显然有违依法治国的根本要义。

  该专家称,扫黑除恶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只有让扫黑除恶回归法治正轨,对于借“扫黑除恶”之名夹带私货的违规操作加以纠正问责,才能避免被滥用、误用的情形频现,才能避免许多无辜的民营企业家蒙受不白之冤、遭受打击迫害和被构陷。

  对为非作恶、鱼肉乡里的涉黑涉恶团伙,一定要严厉打击。但是,决不能为了完成政治任务而扩大打击面,将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涉黑涉恶,更不应该为打击报复举报人而诬陷其涉黑。李战彪案件能否公正审理,对当地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和智慧,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新闻媒体将对这一案件持续保持关注。(赵磊)

来源:http://www.021falv.com/s/r/15338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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