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澳门新闻网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汽车商情 民生新闻
时政新闻 经济新闻
军事新闻 体育新闻
美食文化 名人动态
时事观察 女性健康
法治生活 男性健康
大型活动 食品安全 生态环保
健康卫生 房产商情 财经在线
娱乐资讯 旅游天下 科技之窗
文化名人 文化产业
中华情缘 书画收藏
报料投稿 招商加盟
今天: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黑龙江 >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3)

时间: 2022-01-16 18:13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代持原因:根据唐兴波、唐睿出具的说明,唐睿与唐兴波系姐弟关系。2003年4月艾迪普有限设立及2007年10月、2011年4月艾迪普有限增资时,由于唐兴波创业初期资金有限,因此向唐睿借款对艾迪普有限进行出资,双方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前,由唐睿代唐兴波持有艾迪普有限的股权,并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后,唐睿将代唐兴波持有的艾迪普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唐兴波。

点评:真是这样的话,亲兄弟明算账,真够理性!

【案例NO.28】拂尘龙(831426)

代持原因:由于孙亚新个人资金有限无法向孙宏伟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孙亚新经与王晋、曹玉兰、苏严协商,由王晋、曹玉兰、苏严与孙亚新共同出资以孙亚新名义受让孙宏伟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

【案例NO.29】中驰股份(834444)

代持原因:袁地保欲成立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故委托宋丰四代持中驰装饰股权,后该公司并未成立。

点评:这是企业刚成立就在考虑挂牌、上市时的同业竞争问题啊!

【案例NO.30】万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谭煜东当时在西安交通大学就读计算机专业,由于万佳科技的主营业务也与计算机软件相关,考虑到就业后可能会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所以采取了股份代持设立公司。

3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NO.31】富源智慧(836772)

代持原因:王维英、孙佳为母子关系,冯建芬、张敏菊为母女关系,孙佳、张敏菊为夫妻关系,有限公司阶段由于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股权代持的不规范之处,王维英、冯建芬分别根据儿子孙佳、女儿张敏菊要求,各自分别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后为了公司规范化发展,股东已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对股权代持进行了全部清理,目前公司股东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情形。

【案例NO.32】明星电缆(603333)

代持原因:由于李广元对股权登记规范意识不强,同时盛业武、沈卢东均是李广元的亲属和创业伙伴,李广元对二人比较信任,因此,李广元将其对明星有限的出资登记在盛业武、沈卢东名下。

4其他原因及情况

【案例NO.33】毅航互联(834212):规避初创企业的成长性风险

代持原因:一方面创立初期股东对股份权利人的合规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系对创立期的企业成长性风险规避。

点评:这股东当得太谨慎了!

【案例NO.34】施勒智能(833556)

代持原因:实际出资人程明在其他单位任重要职位,由于个人时间和精力所限,不便直接行使施勒有限的表决权、参与施勒有限的公司治理,鉴于对陈世英的信任,委托其代持股权(2014年12月程明受让股东张国义对施勒有限的股权,对公司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有所增加,工作精力向施勒有限有所侧重,欲亲自行使表决权,且2015年2月陈世英退出施勒有限,还原股权代持)。

点评:这“亲自当股东”怎么和“亲自吃饭”一样听着怪怪的。

【案例NO.35】炬华科技(300360)

代持原因:2010年10月,炬华实业准备进行增资而炬华实业原股东田龙因个人和身体原因拟离开公司,并决定将持有炬华实业的股权转让。为维持炬华实业增资时股东的出资比例(本轮增资系炬华实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田龙同意待炬华实业增资至4,000万元后再行转让股权。考虑到田龙不愿继续对炬华实业投资,因此由丁敏华出资41.67万元,并委托田龙以其名义进行增资。

【案例NO.36】易事特(300376):工会委员会代持股权

代持原因: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东方电缆(即东方集团前身)在设立过程中曾计划向内部职工募集资金135万元以成立职工合股基金会,并由职工合股基金会代表全体会员成为东方电缆股东。1997年7月24日,东方集团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由于职工合股基金会并未依法成立,经东方集团股东会同意,职工合股基金会所持东方集团135万元股权变更为由东方集团工会委员会持有。

1998年4月3日,农工商总公司与张福来、姜巨祥、周天华、康翠兰和武林5名自然人签订了《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和《出售资产付款协议书》,农工商总公司将投入东方集团的所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后全部出售给张福来等5名自然人。本次资产出售后,东方集团不再实际拥有任何资产,成为零资产公司。

1998年7月28日,农工商总公司与何思模签订《镇有集体净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该协议书作出了如下约定:农工商总公司将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经审计后的镇有集体净资产308.63万元转让给何思模,同时要求何思模对原镇办集体性质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由何思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工商总公司出售给何思模的资产是镇有集体净资产,故原企业“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改制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何思模承担。

购买东方集团后,何思模以其同时购买的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的电源业务资产为基础,个人开始经营东方集团,主要从事稳压电源设备的生产、销售,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也由电线电缆的生产变更为电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东方集团工会委员会与何思模之间关于东方集团的股权代持关系由此形成。

【案例NO.37】山东华鹏(603021):离职股东股代持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国际新闻

更多>>

民生新闻

更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机构介绍 | 报社动态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查询系统
Copyright©2014 http://www.542800.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澳门新闻网 企业信息
信息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疑问联系编辑!QQ:50173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