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散客变更规定
(一)一般规定
1. 变更包括改变航班、日期、舱位、承运人和/或航程。
2. 变更手续费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3. 自愿变更需重新计算票价,票价差额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计算;如有票价差额,任何时候均需补收。
4. 特殊产品及特殊运价的退改签规则按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5. 按未使用航段的退座时间距离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收取适用时间段的变更手续费.
例外:在国航官网,手机客户端及旗舰店办理自愿变更手续时,需按照提交变更申请的时间距离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选择适用的时间段.
6.客票变更时,如先取消座位变为OPEN客票,之后再重新订妥座位的,也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有票价差额需补收,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二)自愿变更航班和/或日期
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有票价差额需补收,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三)自愿变更舱位
1. 降低舱位(包括同一服务等级中子舱位从高舱位改低舱位及不同服务等级中降低舱位等级),按自愿退票办理,重新购买新票。 如:Y改至W,M1改至V,F改至J,J改至Y,C改至V1等。
2. 提高舱位(包括同一服务等级中子舱位从低舱位改高舱位及不同服务等级中提高舱位等级),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和舱位票价差额。提高舱位后再变更按新舱位的变更手续费标准执行。如:S改至V,U改至B,Y改至J等。
3. S1/V1/Q1/H1/U1/M1舱提高至其它舱位,需补收票价差额,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例如:M1改至B,H1改至Y,V1改至U1,U1改至J等,需补收票价差额,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4. 相同子舱位变更(如M改M,M1改M1,M1改M),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有票价差额需补收,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只收取变更手续费。
(四)自愿变更承运人(签转)
1. 头等舱(F)、公务舱(J)、超级经济舱(G)和经济舱(Y)普通票价,使用F\J\G\Y舱的政府采购票价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五折优惠票价,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国航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变更,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国航票价,可按自愿退票办理。如按照自愿变更办理,差额不退,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2. 使用除上述票价以外的客票,不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旅客申请自愿变更承运人,可按自愿退票办理。
(五)自愿变更航程
按自愿退票办理。
(六)来回程一体运价的变更规则
来回程一体运价(指来回程票价低于单程票价的两倍)客票部分使用后申请变更,按1/2来回程一体运价计算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舱位有来回程一体运价,则票价差额为1/2来回程一体运价的差额;如果变更后舱位没有来回程一体运价,则票价差额为变更后舱位单程运价与变更前1/2来回程一体运价之间的差额。
(七)自愿变更手续费收费标准
自愿变更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收取)
服务
等级
舱位代码
航班
起飞前30天(720小时)(含)之前
航班
起飞前30天(不含)至14天(336小时)(含)
航班
起飞前14天(336小时)(不含)至4小时(含)
航班起飞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
头等舱
F
免费
免费
免费
10%
A
免费
免费
5%
10%
公务舱
J
免费
免费
免费
10%
C/D/Z/R
免费
免费
5%
10%
超级经济舱
G
免费
累计免费三次,第四次起每次收5%
10%
E
免费
5%
10%
20%
经济舱
Y
免费
累计免费三次,第四次起每次收5%
10%
B/M/U
免费
5%
10%
20%
H/Q/V
免费
15%
20%
30%
W/S
10%
25%
30%
40%
T/L/P/N/K
20%
35%
40%
50%
说明:G舱和Y舱在“航班起飞前30天(不含)至14天(336小时)(含)”和“航班起飞前14天(336小时)(不含)至4小时(含)”两个时间段内的自愿变更次数需合并计算,即两个时间段内累计“免费变更三次、第四次起每次收5%”。
(八)非自愿变更: 免收变更手续费。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