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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4)

时间: 2019-03-12 11:03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应急响应城市应每天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省政府。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7.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8.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应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及省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5  人力资源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应急能力评估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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