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红树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的红树林地,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对红树林保护,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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