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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高担任住建部部长 辽宁棚改模式或全国推广

时间: 2014-07-26 22:33 作者:哈尔滨小编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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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 陈政高任住建部书记

陈政高。资料图

陈政高。资料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天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决定免去姜伟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雪梅)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免去姜伟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这也是去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首个调整部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与李克强总理有工作交集

  1952年3月出生的陈政高,是辽宁省海城市人,从出生到学习直至工作,主要经历都在辽宁。

  在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任辽宁省委书记时,陈政高曾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陈政高任辽宁省长之后,在全省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引发关注。

  陈政高履新住建部,业界称可能与李克强总理对全国棚户区改造寄予厚望有关。

  今年6月18日,李克强总理向英国智库演讲时,动情地讲述了棚户区的生活。他说,“中国还有1亿人在城市的棚户区里生活,各位可能去过中国,但是我敢说你们中很少人去过中国的棚户区。我多次去过那里,不遮雨、不挡风、不抗冻,甚至人们到了寒冬时候要穿上棉衣、戴上棉帽,加上几层棉被才能入睡。”

  陈政高此次履新住建部,业界还有一个猜测,称楼市调控需要一个“懂地方政府”的人。陈政高长期在辽宁省基层工作,当过县里的办事员、当过学院里的宣传员,也当过副县长,以及后来的大连市副市长、沈阳市市长和辽宁省省长,基层经验丰富。

  楼市调控近几年经

  历了多次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而陈政高的基层工作经验让他知道地方政府的想法,知道楼市调控如何对症下药。

  辽宁棚改模式或全国推广

  陈政高的履新,可能让棚户区改造的辽宁模式向全国推广。

  公开报道显示,在担任辽宁省省长之前,陈政高曾长期担任沈阳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其任职沈阳的7年时间,是沈阳市大力开展棚户区改造的“高潮期”。自2008年1月,陈政高开始担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而在其任职辽宁省省长之后,其在全省范围内也推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根据《光明日报》2012年报道,通过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该省211万棚户区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实施改造前棚户区户均39平方米增加到棚改后的57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左右。

  在昨天任住建部部长之前,陈政高已先任住建部党组书记。自5月27日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其密集调研安徽、贵州、四川、湖南四个省份,其中保障房建设成为调研重点。这四个省份多是保障房建设大省,任务较重。

  另有报道称,陈政高赴任党组书记后,除了到地方调研,还专门去了住建部下属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要求其加强保障房和棚改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储备,还曾召集《中国建设报》相关人员座谈,提出要多关注、报道地方保障房存在的问题。

  陈政高简历

  1952年3月生,汉族,辽宁海城人,中共党员,研究生。

  1982年2月至1983年5月任共青团大连市委常委、学校部部长;

  1983年5月至1985年2月任共青团大连市委副书记;

  1985年2月至1988年12月任长海县副县长;

  1988年12月至1990年3月任大连西岗区委常委,副区长(主持工作);

  1990年3月至1993年2月任大连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3年2月至1995年6月任大连市副市长;

  1995年6月至1997年11月任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7年11月至1998年1月任辽宁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

  1998年1月任辽宁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1999年任辽宁省副省长、党组成员、兼辽宁省委企业工委书记;

  2000年2月任辽宁省副省长、党组成员,2000年12月任辽宁省副省长、党组成员、沈阳市委副书记;

  2001年2月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兼辽宁省副省长;

  2003年1月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年12月任沈阳市委书记;

  2007年12月任辽宁省副省长、代省长;

  2008年1月,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政高为省长;

  2014年6月,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关注军事设施保护法

  5类军事设施纳入法律保护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保护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适应了现实需要。

  根据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补充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将边海防管控设施和军队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设施、作战工程保护范围、军用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武警部队和重要国防科工设施等纳入法律保护内容,同时增加了破坏军事设施的治安、刑事处罚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等行为,都将受到治安和刑事处罚。

  背景

  涉外会所威胁舰艇基地安全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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